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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

最新の法律 2020-07-2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於次月月底前才辦理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另辦理稅籍登記後,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每季按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如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鄭暉陸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308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75def563df94a419068efe1457705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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