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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每年在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惟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過世,其於生前107年贈與配偶3,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及贈與子媳220萬元因為未超過每年免稅額,未主動申報贈與稅,甲君108年死亡時繼承人亦未將上開贈與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核認定該2筆贈與金額共3,220萬元依規定雖免課贈與稅,惟甲君108年過世時,此2筆贈與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係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9)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82de2288f4f46f9aa9611a93af0c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