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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兩週年成效說明(回應民間團體兩週年檢驗意見)
我國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共涵蓋31個行動事項,目前由各相關權責部會執行中。為利該計畫之執行監督,行政院亦通過「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執行策略路徑圖」,透過例行業務之執行與監督、跨領域議題之公私協力、國際交流與合作、企業與人權教育訓練與宣導,及新興行動沙盒之5大策略路徑予以系統化、逐步落實。
該計畫自2021年起每半年由各權責機關填報執行進度,刻正進行第3次管考彙整工作。截至目前為止,重要執行進展包括1.已於2022年8月完成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審查﹔2. 2022年12月提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首次國家報告﹔3.「保護所有移徙工作者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已完成提報行政院審查及刻正辦理國內法化﹔4. 2022年1月憲法訴訟法施行; 5.「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納入個人基本權利保障並完成預告送立法院審議﹔6. 已制定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並於2022年5月1日施行﹔7. 2021年5月「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完成再次修正函頒以強化婦女勞動權益; 8.已完成部分漁工盥洗設施與休憩場所(祈禱室) 設置及完成制定與公布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以改善漁工權益﹔9. 已修正國外投資申請書以規範投資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之投資案件須揭露有關環保、勞動法律義務履行及編製永續報告書等事項﹔10. 刻正以我國金融機構投融資主要產業別為對象,研議訂定我國永續分類標準,作為金融業及投資人篩選投資標的及企業作為永續轉型目標參考﹔11. 參考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2022.2.23推出)及日本供應鏈企業與人權指導方針(2022.9推出),盤點我國內法現行相關規定,及辦理至少2場工作坊及1場國際研討會,以作為我國法制整備參考﹔12. 針對強化域外管轄,司法院已辦理國際管轄權委託研究﹔另經濟部商業司分析,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參照),是以,公司就其違反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倘母子公司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民法第185條規定,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公司法第8條、第23條亦訂有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應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
現階段計畫執行均依規劃時程進行中,後續將會同相關權責部會掌握時程,積極推動辦理,以強化我國企業與人權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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