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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快煮壺」檢測結果
標準檢驗局說明,「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另「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快煮壺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快煮壺」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合格商品。
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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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第三組副組長陳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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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陳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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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9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