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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經簽證之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最新の法律 2020-05-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未經簽證之股份,是否應繳交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買賣未經簽證且未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該等交易係股東轉讓其出資額,為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是否屬經簽證或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票,若屬未經簽證或登錄者,因一時不察致誤繳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退稅。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出處: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fba67e0e5394f7dbd216a8dbfc62c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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