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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樣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若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加油站業務,為擴展業績促銷產品,贈送加油者面紙或礦泉水等物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原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若對附送贈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仍存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法令。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e96bea10f44442e91a2796d817ed8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