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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於社群網站反映綜所稅申報受扶養親屬重複列報國稅局未妥適協助處理等情,與事實不符

最新の法律 2020-06-06

        針對109年6月3日「爆料公社」社員發表「報稅期間因要報扶養減稅卻被人員說90歲的長輩已替自已報了,當下傻眼不會用網路的長輩會自己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篇撰文引述之事實內容不全,造成外界誤解,特予澄明。

       該局指出,本件係民眾甲君(撰文者之舅父)於108年5月間至該局桃園分局辦理本人、其已成年兒子乙君(撰文者之大表哥)及丙君(即甲君之父、撰文者之外公)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分局服務人員輔導甲君以網路辦理其本人、乙君及丙君共3件申報案件,惟甲君及乙君亦分別列報甲君之母丁君(丁君已另與丙君合併申報)及乙君之祖父丙君為受扶養直系尊親屬,致發生甲君及乙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丙君與丁君已獨立一戶申報,乙君列報祖父丙君之扶養親屬免稅額,造成重複申報,經國稅資訊系統交查後核定剔除,致乙君無法享有扶養直系尊親屬之稅捐減免實益;另丙君之申報案件,經該局竹東稽徵所核定退稅,應退稅款已按丙君填報帳號轉帳撥存入戶。嗣經該局重行核對甲君108年5月申報其本人、乙君及丙君之資料,核算由乙君列報祖父丙君及由甲君列報其母丁君為受扶養親屬,對渠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應補(退)稅額最為有利,該局竹東稽徵所遂輔導丙君辦理註銷原申報案件,由乙君及甲君分別列報丙君及丁君為受扶養親屬,至丙君之已退稅款原應補回,但該局亦簡化作業程序,直接計入乙君申報資料重行計算並辦理後續退稅事宜,目前甲君、乙君及丙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已妥適處理完竣。

       該局強調,國稅局受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關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部分之稅捐減免,均會採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之方式辦理,該篇撰文所稱要由議員、民意代表出面,始能獲國稅局協助辦理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認列乙節,並非事實,特予澄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出處: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a665515c8b14cff87b7cf90932957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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