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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最新の法律 2023-05-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為同一申報戶,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含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A君110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惟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1,500萬元,經稽徵機關依銀行提供A君個人特定金錢信託海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及個人信託海外所得通知單等資料,據以計算核定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A君雖主張向國稅局查調並無上開所得,不應處罰,惟因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系爭所得資料非由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其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1d90c88fd6747d2aaa1d1eaba1c81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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