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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異動情形,及時聲請假扣押,保全稅捐債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依法申請分期繳納後,雖按時繳納分期稅款,但若經查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准分期繳納後,均按時繳納分期稅款。然經該局發現甲公司自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後,陸續出售名下多筆不動產,未出售之不動產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出售後之價金或增貸金額均未用於繳稅,顯有藉分期繳納稅捐,進行脫產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為及時維護稅捐債權,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甲公司名下不動產及存款,甲公司為免影響公司營運,乃全數繳清賸餘分期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在全額繳清前請勿移轉名下財產,以免被認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情形,而遭聲請假扣押,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a3e179e383746a7a5c81c60b6d330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