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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108年度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期限放寬至109年6月30日

最新の法律 2020-05-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者皆適用,並訂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首年實施,為保障民眾權益,故同步放寬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求,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聯 絡 電 話 :(04)24225822轉206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3dd8c9117ff46419e3d1857dafd56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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