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送強制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但是國稅局並不會因此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也不會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就更正結果通知蔡先生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發生重新發單展延限繳日情事,故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納稅義務人仍應就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額之核課有疑義或不服者,應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或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置之不理致逾期未繳稅,不僅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至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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