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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有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須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應具備合法證明文件,該報廢損失方可認定

最新の法律 2020-07-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應具備會計師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或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清單,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另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時,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以避免因短漏報其他收入或虛報報廢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羅湘鳳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104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a28a26d6cd34350b323c30219daa3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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