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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商品標示法係規範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考量近年來商業快速變遷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並且電子標示方式亦隨之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爰商品標示法有與時俱進之必要。又現行條文對於違反標示義務之處罰,一律採取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始得予以處罰之模式,亦有調整之必要。經濟部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乃進行本次修法。修正重點有因應科技發展增加標示的彈性化、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以及對違規業者依情節為不同處分。
一、因應科技發展並接軌國際:
(一)增訂得公告特定類別商品可採電子標示方式: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得採行電子標示方式之商品類別,以符合業界需求。
(二)修正製造日期採國際慣例標示為「年月」或「年週」;另時效性商品,除標示製造日期外,仍須加註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應標示至「日」。
(三)修正部分應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方式標示或經公告後可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參考國外及國內管理現況,部分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將「公分」標示為「cm」;或以數學符號「±」標示數量之許可差;又在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部分標示事項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二、兼顧商品屬性,增加標示彈性化:
(一)增訂得公告特定商品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規定:
考量商品特性或實務慣例已有其標示方式,而難以要求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例如:書籍可以ISBN國際標準書號標示,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規定。
(二)新增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其廠商資訊變更處理之規定:
市售商品於上架販售後,如發生廠商名稱變更或地址遷移,考量一般商品流通通路廣泛,如果須將已上架商品進行標示改正,可能有窒礙難行之虞。在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衡平下,增訂可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
三、增列販賣場所以外之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
近年來消費者採網路購物方式之比例逐漸提高,為加強網路商品之管理,本次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外,亦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之義務及不配合之違反罰則。
四、增列重大違法者可逕予處罰:
維持現行法須先通知改正後始得處罰之機制,惟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新增如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之規定,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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