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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將於111年12月30日辦理退還
該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為納稅義務人111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間,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繳稅或不補不退及111年7月1日以後逾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11年12月30日直接撥入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採現金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受退稅人可於112年3月3日前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另退稅金額未滿5,000元者,亦可攜帶退稅憑單、國民身分證、印章,至臺灣銀行臺北市各營業單位兌領現金。
該局呼籲,為節省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建議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省時、安全又便利的直撥轉帳退稅,除退稅款可於退稅當日入帳外,更可節省奔波金融機構兌領時間。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至ATM操作辦理轉帳退稅,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edcf50151694a6f910698708869d1c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