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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之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3)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31abd868b2d47cc9048d2d6379f74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