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のニュース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財產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7月贈與配偶乙君臺北市松山區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移轉登記於配偶乙君名下。甲君於110年5月過世時,贈與配偶之土地已增值,110年公告現值為1,350萬元,該地雖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告現值 1,350萬元,與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合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財產移轉情形,以正確申報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7)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b651b8c517c4972870734420a58b8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