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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畫家出售自行創作書畫作品屬執行業務收入

最新の法律 2020-09-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之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收入,取得該項收入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可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8年度而言,書畫家的費用率為30%,是個人出售自行創作書畫作品收入如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者得減除3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取具書畫家開立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6209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68da5b0d3e942899c42c216bdceba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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