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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最新の法律 2023-05-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財產交易或在臺投資證券之借券交易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倘無法自行辦理營所稅申報,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下稱納稅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繳稅,納稅代理人以自己身分進行網路申報驗證,登入系統後依電子申報步驟進行建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完成申報程序。該網路申報系統採網頁版報稅模式,免下載申報程式,只要逐步依頁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申報,且該系統已設定各項常見所得類別及稅率,可直接勾選所得類別,由系統自動帶入適用稅率,減少誤用稅率之情形,附件上傳容量亦無上限,兼具智慧性及效率性之電子申報系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納稅代理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線上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35Q),並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前述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營所稅申報期間係自所得發生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爰於111年度取得者,應自行或委任納稅代理人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為避免所得稅申報期間人潮擁擠,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聯絡人:營所稅組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92e0f5acc98407180134f629546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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