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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年度在臺居留超過183天中途離境,應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

最新の法律 2020-09-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合計滿183天之外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外僑於一課稅年度而於年度中途離境,且於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離境前10日內檢附居留證、護照、國內所得扣繳憑單、國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證明及離境機票等文件,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所提醒,外僑在臺期間若受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課稅所得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通知主管入出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林伯丞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5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e3ad2752ca04de282b4e21cca0fb5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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