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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緩繳案件,經核准緩繳案件,請於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內繳納

最新の法律 2020-09-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一次繳清稅款負擔或延長繳納期限,財政部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申請分期、延期繳納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稽徵機關將從寬協助辦理。

該分局指出,因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身權益,請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一時不察,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時,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鄭安妮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f3dc2b253ce4eb79d8046aae0c59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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