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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規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上市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50,000股,核定價值為200萬)抵繳稅款:
一、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50,000股)抵繳遺產稅。
二、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則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A股票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2,500萬元)】,得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ad380ca3515468db60653df60d5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