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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證券期貨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金管證券字第1080318593號)

최신 법 2019-10-04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槓桿交易商、證券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證券金融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80318593號

訂定「證券期貨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證券期貨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虞哲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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