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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甲公司受疫情影響,營業額及獲利大幅衰退,於109年6月結束營業,並於109年8月5日向臺灣銀行申請領回退休準備金專戶結餘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含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惟未將該領回款項列報109年度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2)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3e2b57ed2c3481a9f0686de5cdb3b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