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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使用發票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也應按時申報營業稅喔

최신 법 2020-07-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實務上常發現公司或行號在辦理設立登記後,因當期無營業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產生滯報或怠報遭受處罰的情形。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銷售稅課黃桂子
電話:04-7274325轉303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855ed351dc4b36be7326cf2da72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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