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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因此,按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係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應於開立銷貨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之官員或享有免稅待遇之人員簽名。至零稅率銷售額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時,應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定價新臺幣(以下同)6,300元(內含300元營業稅),如銷售與一般消費者,應開立總金額6,300元之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300元,開立總金額6,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營業人瞭解上述規定及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該局官網已建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相關路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項下),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宣導摺頁內容、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流程圖及各地區國稅局單一聯絡窗口資訊,以利各界查詢及下載。
該局另外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營業稅稅率為零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爰此,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於購物消費所取得零稅率統一發票之號碼如有中獎,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f729e5a1755465181d50b69271b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