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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車輛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說明,原稽徵規則第4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車輛已逾耐用年數者不再計提折舊,惟考量部分免稅車輛之實際轉讓價格,低於依原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計算之未折減餘額,倘按前揭未折減餘額補徵貨物稅未盡合理。爰此,財政部業於112年2月23日修正公布前揭稽徵規則,刪除前揭但書規定,並增訂第4項內容,定明車輛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及重估殘值計算方式。計算折舊時,其重估殘值之計算方式如下:「重估殘值=前項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1)」。
該局提醒,免徵貨物稅車輛如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貨物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免徵貨物稅車輛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43dc060b1494a35a0e28f868e88f9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