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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匯回之最後期限為110年8月14日(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

최신 법 2021-08-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最後期限為110年8月14日(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欲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規定優惠稅率者,請儘速於前開期限內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於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6日申請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且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適用稅率為10%,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代為扣取稅款,並依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後繳納稅款及辦理申報;如有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匯回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資金未依限匯回者,該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資金專法規定,應於110年8月16日前重新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該局呼籲,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之申請書表格式及相關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下載運用。(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d1782b8ea894be58b9c859c1726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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