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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經營航運業,僅僱用外籍船員於船舶上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未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之規定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得豁免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2項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指CFC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 10%」,而依據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爰船舶非屬所得稅法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是以,倘CFC 於設立登記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未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僅僱用員工於船舶上經營業務,未符合前開「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定義,該CFC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法令規定及疑義解答,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CFC制度專區/營利事業CFC制度」查詢,以免申報錯誤致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所得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0ba5b886ce0459f8db46e77be30fc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