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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緩繳案件,請於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內繳納

최신 법 2020-08-25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維護自身緩繳權益,避免因一時不察逾期未繳,而遭撤銷分繳資格。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依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釋規定,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或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影響權益甚鉅,請多加留意。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辛延玲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110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0f4a364824647738a1d5d9863b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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