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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按約定期間支付廣告費應分年攤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無論是租用場地設置形象廣告、商品廣告或租用電子看板播放電動廣告,如係一次性支付數年廣告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相關廣告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不得於支付當年度,全數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推廣新產品,107年12月1日開始租用產品銷售商營業地點外牆,搭建新產品廣告看板,一次給付場地管理人及廣告製作費408萬元,連續2年刊登廣告,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該筆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2年攤提,107年度只能列報1個月廣告費17萬元(408萬元 × 1個月/24個月),其餘391萬元應遞延到108及109年度逐年列為費用,不能將廣告費全額408萬元列在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次給付數年廣告費之情形,請留意應按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列報廣告費,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8)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aec2280dd9d4cc3b1a4fb084951d56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