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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送交國別報告的條件放寬囉!

최신 법 2020-07-14

甲公司為跨國企業H集團在臺成員,來電詢問送交國別報告相關規定時,反映因自身營運規模在整個集團中占比極小,相對營運功能較低,實際上無法向集團母公司取得國別報告所需各項數據資料完成填寫與送交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因應產業經營實況適時修正法令規定,財政部在108年12月10日發布解釋令,增訂我國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不含設立在我國的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得免送交國別報告的門檻,並放寬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有助解決實務上部分營利事業無法完成國別報告申報及送交作業的困境。


以甲公司為例,若境外的集團最終母公司依居住地國法令規定應於該國送交國別報告,按增訂前規定,甲公司身為該集團在臺成員,亦須在我國送交國別報告。但在增訂得免送交國別報告的門檻後,只要甲公司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30億元,或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即可免送交國別報告。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網頁版送交系統(https://tax.nat.gov.tw/tax-making.html)自109年5月1日起開放使用,營利事業全年度均可先於該系統申請網路身分認證,再上傳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等資料,輕鬆完成送交作業並可隨時查詢送交紀錄,歡迎多加利用。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姸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高寳勝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出處: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1824f7f71cd4ffe9c056eab81ead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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