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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案件,請於改訂之繳納期限內繳納

최신 법 2020-08-25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一次繳清稅款負擔或延長繳納期限,財政部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稽徵機關將從寬協助辦理。
該分局指出,因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身權益,請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一時不察,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時,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人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供「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線上申辦服務,請多加利用。如對上述規定有疑問者,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莊敏妍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307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bb5e5212133493bb293692d168a8a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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