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A公司逾期繳納稅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繳納時被加徵滯納金3萬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稅單是大樓管理員簽收的,未即時交付,導致逾期繳納,請求免除滯納金。該局以大樓管理員與受雇人相當,如經管理員簽收,即認已交付受雇人而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轉交稅單,對合法送達效力不生影響,乃復查決定駁回,A公司未提起訴願而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一般公寓大樓為謀全體住戶的方便,多設有管理委員會並雇用管理員代收文件,管理員簽收就發生送達效力,所以應注意各項文件的收受,以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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