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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變造不實醫療單據申報綜合所得稅,恐涉刑責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方式,且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有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合法醫藥費,可檢附醫藥費單據正本,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然若無支付醫藥費之事實而製作不實單據虛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恐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明知無支付醫療費用事實,將乙君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作為底稿,塗改姓名、就診日期、收據日期等內容,再以影印及偽刻證明印章方式,製作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影本,以偽造醫療收據之不正當方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虛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致生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結果,影響國家課稅正確性,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誠實申報,切勿製作虛偽不實單據列報列舉扣除額逃漏稅捐,經稅捐稽機關查獲者,恐面臨相關刑責,將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91949fa7700428fabf9a7591e75b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