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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千2百元,最多不得超過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9至10月間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同年1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補辦申報,因尚未逾30日,經國稅局依法加徵滯報金1千2百元。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節省人工申報之時間成本,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ac13532dde545f8aefde976da7769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