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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如屬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前揭規定,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忘年餐會,支付乙飯店相關餐費及場地費等,並取得乙飯店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稅額1萬元之統一發票。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因上開費用係屬酬勞員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將該筆進項稅額1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85fa62a314c4043b584b8052bdb37c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