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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稅

최신 법 2020-08-28

高雄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家中長輩過世,遺有一家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該繼承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洽詢專線(07)3228838轉分機6789。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劉秋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89

 


出處: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8cdce60e4ed41d4ab0e962d90863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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