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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帳款等債務,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

최신 법 2020-05-0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權責發生制基礎下,係以權利、責任的發生時點作為損費的認列時點,在當期已經發生及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認列為當期的損費,才能真實反映營利事業當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而此應付未付的債務,倘因時間經過逾民法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時,因在法律上會產生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效果,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報。
依民法第125條至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有2年、5年短期時效及15年一般時效期間之差別,如利息、租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而因買賣貨物而生之貨款支付請求權,或旅店、飲食店之住宿費及飲食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2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帳上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或損失,如已逾民法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時,應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申報納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87


出處: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80b0ef0643e411da802116c8e79f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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