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企業用電、經營成本考量,工商協進會致函經濟部及能源局就「用電大戶條款」提出兩建言,一是針對離岸風電的價格,建議採取躉購價格及競標價格均值,作為計算基礎;二是建議將「用電大戶條款」強制使用10%的期程再延後兩年。

繼美國商會、工總後,工商協進會再度針對「用電大戶條款」發聲。所謂用電大戶條款是指「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要求特定產業的用電大戶在五年內達成用電總量的10%由自行產生或購買的再生能源提供。

目前購買再生能源計價方式是依據躉購電價,工商協進會認為不合理。工商協進會指出,在再生能源中離岸風電採購,是分躉購及競標兩種費率,且躉購費率是依簽約年度不同,每度約在5.1至5.8元不等,遠遠高於競標價格每度約2.2至2.5元不等。工商協進會因此建議,在計算離岸風電部分價格時,應採用躉購及競標價格均值作為計算基礎,比較為合理。建議用電大戶條款延後二年到位,也就是說,原本若今年大戶條款上路,有五年緩衝期,因此工商協進會建議從2027年再強制用電大戶使用10%再生能源。

工商協進會也呼應工總與美國商會提出的建議,為保護用電大戶權益,法規應明確納入過去已完成、且已在運作再生能源設備裝置容量的計算,且不應限制用電大戶所設置再生能源設備需要自發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