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三倍券」設使用期限,到底有沒有不符定型化契約規範?消保處今(4)日表示,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規定公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適用於企業經營者所發行的禮券,是為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所訂定的規範。
消保處進一步指出,振興三倍券的發放,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振興措施,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紓困、振興相關規範。
消保處表示,振興三倍券的發放源於產業受疫情衝擊,政府為適時刺激消費、協助相關產業復甦所推出。是振興三倍券有特別的法源及政策目標,與主管機關公告的禮券定義及相關規範尚屬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