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企業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即使沒有漏稅額,仍會被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行為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官員指出,一般來說,漏開發票等於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兩種刑責,未給付憑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照查明認定總額處5%金額為行為罰、單次上限為罰鍰100萬元。

而企業涉及逃漏稅方面,則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但是在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下,該筆漏稅額5倍罰鍰必須和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認定總額5%金額罰鍰二擇一、擇重處罰。

不過,官員強調,所謂企業漏稅額必須與留抵稅額合併計算,因此有時候會出現沒有漏稅、只有漏開發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