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日發布《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修正版,境外資金若回台透過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從事實質投資(間接投資),按照新規定,投資計算方式將放寬,讓老創投公司也能達標法定門檻,有效提升投資產業效益。

境外資金回台透過創投做實質投資,根據母法規定,投資國內重要產業比率應在第3年度達到20%、第4年度達到50%。

但資誠(PwC)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指出,過去計算基準是投資金額除以全部資本額或出資額,但創投紛紛反映,按照其標準,只有新創投較容易達標,因老創投的資本額已經很龐大,反而變成投資障礙。

因應投資人困擾,經濟部調整計算基準為「新增實收資本額加計股本溢價」,比率計算等同新設創投,解決創投的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