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該營業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兌換損益,卻未列報外銷收入,經查核發現該等兌換損益係甲公司提供服務予外國公司收取外匯收入,因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益。依合約書內容所載,該服務確係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經核對甲公司兌換損益明細分類帳及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等,查得甲公司取得外匯收入,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營業收入,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提供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然仍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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