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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得列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須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例如身心病痛接受治療之支出),且以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其因投保醫療險而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因以弭平其醫藥費負擔,應將醫藥費減除保險給付金額,即僅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方可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因病住院,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19萬元,其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計138萬元,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舉扣除,爰核定補徵稅額35萬元。
該局提醒,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理賠,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有申報錯誤情事,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聯絡人:審查二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8f72ac7757742539e2fde9961daf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