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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發票給予買受人

최신 법 2020-07-0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主動索取,或者假藉「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的說詞,誘導買受人放棄索取發票,該種逃漏稅捐行為,一旦被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國內一家清潔用品批發A公司,其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經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係供A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A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甲君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該局最後查得A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計4,67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23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出處: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f881a1f300645fbaba3b4ee7b29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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