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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應再自行核對確認申報內容

최신 법 2020-05-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故未能親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委由他人代為申報,對代理人申報內容仍應自行核對確認,以免有短漏報違章之情形發生。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工作繁忙,委託家人代為申報,未自行確認申報內容,致漏報本人大陸地區薪資所得3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納稅額4萬2千元並處罰鍰8千餘元,甲君對罰鍰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始察覺有申報錯誤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若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出處: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e4bafe055d64b369a57c6a72be7d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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