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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可適用優惠稅率

최신 법 2020-05-16

甲君來電詢問,最近個人因公司解散而遭資遣,致必須賣掉去年貸款購入的房地,該出售房地所得是否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交易所得,適用之稅率原則為45%至35%,不過如果有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的話,可改按20%優惠稅率課稅。本件甲君個人或其配偶若是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因工作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非自願離職而出售該房地,其交易所得可適用優惠稅率20%課稅。
另該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上述非自願性出售房地情事,交易所得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 06-2298060


出處: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0b29b60e07547ebba4d19b7b9a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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