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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用應遞延列帳,管理費用則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興建房屋,預計於111年6月完工後交屋,甲公司於109年度預售屋銷售期間,共計發生推銷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管理費用1,500萬元,甲公司在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推銷費用5,000萬元係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費用,應於109年度按遞延費用入帳,再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至於管理費用1,500萬元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所發生之費用,無須遞延,可於109年度全數列為當年度之費用。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於預售房屋期間應注意推銷費用及管理費用列報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407272d19124fa49780046bccb1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