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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舊房房屋稅、房貸利息不可列成本

뉴스 미디어 2020-05-27

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老房子,賣房收入要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但是主張賣房成本時須注意,雖然可以舉證房屋修繕或改良費用節稅,但是像房屋稅、房貸利息等持有期間的代價,不能列為出售成本或費用減除。

中區國稅局今(26)日舉辦例行記者會,局長宋秀玲指出,個人出售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舊制房屋,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依交易時的成交價額,並舉證相關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應稅所得。

宋秀玲指出,以往許多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舊制房屋所得時,會直接主張房屋評定現值,並依財政部所頒定的利潤率計算所得額,並不會特別主張成本、費用;但是近年隨著房屋交易市場透明化程度提升,國稅局開始可以掌握實際交易售價,因此如何主張成本、費用,就是申報舊制房屋交易的重點。

宋秀玲表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的各項成本及費用,可以主張的項目其實有限,包括房屋擴建、改良或修繕費等,重點在於能夠增加房屋價值,且改良效果可持續達二年以上,這類費用才可轉列房屋成本。

宋秀玲表示,其餘如像是房屋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銀行借款利息等,都屬於使用期間相對代價,並不能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宋秀玲指出,近期轄區內就查核發現一位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3年綜所稅申報案中,列報房屋交易所得700萬餘元,但是多將房屋稅等各種房屋使用期間的成本列入費用減除,最後遭國稅局核定剔除,造成短漏報所得約200多萬元。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59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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