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申報;至於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所得期間為109年度以後之當年度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網路方式辦理申報,惟清算案件須與決算申報資料年度相同,且已經由網路完成決算申報者,方可以網路辦理清算申報。歡迎營利事業利用網路代替馬路,免出門即完成申報,快速方便又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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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石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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